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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网络《新广告法》的变化及影响

时间:2017-02-27   文章来源:马海祥博客   访问次数:

2016年已经彻底的离开我们了,2017年繁忙的工作才刚刚开始,对于目前正在写2017年网络营销方案的朋友来说,第一件事情就是要重新仔细研读2016年9月1日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了,以免在以后的营销推广中踏入雷区。

深入解读网络《新广告法》的变化及影响-马海祥博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那么,新修订的广告法具体有哪些亮点?新广告法与旧广告法又有哪些变化呢?

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解读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重要选择。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监测显示,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等。

《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三、新广告法与旧广告法的变化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真的看着很长很复杂,在此,我综合整理了市场上的相关解读,助你理解与旧广告法相比较,《新广告法》有几大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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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变化

新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旧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新旧变化:不是付钱的才叫广告,不花钱也可能被罚……!

2、广告主体变化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新旧变化:新广告法中,广告主体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部分——广告代言人,并完善了广告代言人及其法律责任制度。

3、代言行业变化

新法规定:以下行业不得代言:医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和培训、招商。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植养殖等。

4、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代言人

未成年,不满十周岁都不允许代言哟!

很多可爱的童星,你将看不到了……。

5、惩罚力度变化

新法:代言人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情节较轻:没收广告费用,并处3-5倍广告费罚款,无法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20-100万罚款。

情节严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5-10倍广告费罚款,无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100-200万元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最厉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构成犯罪的,依旧追究刑事责任。

旧法:惩罚力度为1-5倍广告费。

6、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人职责变化

新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极限用语变化

关于广告法修正后的最大改变,就是极限用语的处罚从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了罚款二十万元起!

以下这些词再也不能出现在营销文案中了,千万不要触雷哟!

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终极、顶尖、最受欢迎、王牌、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8、注意了,13条禁止性规定

在此,总结新法13条禁止性规定就是:

(1)、广告中禁止含有使用军旗、军歌、军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色情、赌博等内容。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3)、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4)、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5)、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禁止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7)、禁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8)、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禁止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11)、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12)、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禁止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3)、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四、新广告法七大亮点是媒体创收的七大死点

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之后,我们再来看看新广告法的亮点对媒体经营创收的影响,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在经济形势整体下行压力之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成为媒体广告托市的主力军,新广告法的细化准则,让原先这些领域广告经营模糊地带失去保护“屏障”,媒体广告创收直接在此领域“失血”,如果媒体违规播发上述领域广告,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一招致命。

2、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新法明文规定,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3、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些产品的推荐和代言,是广告创意和广告传播的灵魂。没有广告代言人,广告的传播效果和广告促销作用将一跌千丈,广告由活性广告变为僵尸广告。这次广告法修订,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那些涉及明星代言的广告占传统媒体广告50%强,这些广告的撤下,其影响面不亚于一次“媒体大海啸”。

4、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尽管烟草广告在市场份额占的比例已经很小,但烟草的变相广告也占报媒不少广告份额。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

5、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规定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这对少年频道和动漫频道广告会不会有影响呢?这要等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才能有所知晓。

6、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互联网是传统媒体广告主要分流者,也是广告管理的“边缘地带”。互联网广告快速增长受益于主管部门的“管理放任”。这次对互联网广告有了系列新规定。新广告法规定,很快会出台一个针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从严管理,无疑是对新媒体创收的“任性”增长给予一记重拳。可以预言,新广告法实施后,新媒体将出现加速洗牌过程。

7、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做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显然,这一招就是向所有媒体亮剑,如果媒体只向钱看齐,不讲德和法,斩!

五、新广告法实施后对媒体经营的影响

新广告法打击虚假广告的发布,其直接受影响的是媒体单位的经营创收,简单的来说,有以下几点影响:

1、成批的广告公司会死去

经济形势下行,加之新广告法有新规定,很多商品已无法做广告了,河里鱼少了,还要这么多渔夫干吗!

2、加速了报纸行业的“死亡”

现在是一部分报纸已死亡,一部分报纸艰难维持,一部分获得成功转型。新法实施后,将加速了报纸行业的“死亡”。获得转型成功报纸已不能算是报纸行业的“人”,报纸已不是他们的主业了。

3、电视媒体出现大面积的亏损

新广告法涉及的商品是很多省级地面频道和城市台、县级台重点客户群,这些广告的流失,将使一些省级地面频道和城市台、县级台失去业务支撑。

4、广播创收将成断崖式下跌

这几年,广播一直在打擦边球,违规广告多且滥,新广告法将重创广播媒体经营创收,可以预见,2015年广播创收将成断崖式下跌。

5、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创收将进入低增长期

互联网等新媒体快速增长有二个主要原因,一是对传统媒体的分流,二是不对等的广告管理。新广告法实施后,互联网不再是一些违法广告的“世外乐园”,这些违法广告的撤单对以互联网为核的新媒体会产生结构性影响。

6、媒体从业人员曾经的光环将淡去

互联网重新定位了媒体的功能,使媒体的权威性变为草根性,每个人都是自媒体,每个人都可以创新媒体。

新广告法让媒体人员的钱袋子进一步缩水,让一部分人离开媒体,让一部分人改变工作岗位,还有一部分聪明的自媒体人会改变自己运营的模式(具体可查看马海祥博客《凡是软文都要标注广告,自媒体人该怎么办》的相关介绍)。

7、媒体之间的广告竞争更加激烈

僧多粥少,肉少狗多,媒体之间的广告竞争会变得更加激烈。

当然,新广告法对媒体的影响不止这些,还有很多其他亮点值得关注,比如“个人”也可以成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等,而这对于如今如火如荼的自媒体群体来说,不失为一个好消息。

马海祥博客点评:

虽然新广告法做了诸多的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新媒体时代是一个全媒体时代,只要是好的内容,会引起全网转发,曝光量也是不容小觑的。

对于媒体人来说,广告不要打搅受众,广告提供的信息就是受众需要的信息,并且不虚假,不违反广告法或许是广告主当下更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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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2013年度中国互联网十大PK事件:1、奇虎360和搜狗之争;2、奇虎360和百度之争;3、起点中文网团队与盛大之争;4、小米与魅族的“口水仗”;5、腾讯与阿里的支付战争;6、百度和高德的“地图”战争;7、格力与小米之争;8、网秦与浑水的战争;9、天猫与家居卖场之争……【查看全文

    阅读:573关键词: 互联网   中国互联网   PK事件   互联网事件   十大事件   日期:2014-01-08
  • 揭秘门户网站如何利用热门专题来截取流量的SEO策略

    对于如何提高网站流量,我想这个是站长们永远都讨论不完的一个话题,我也相信站长们都有各自的一直方法去取得流量,比如:选取热门关键词、高指数核心词、论坛推广、qq群发,不过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截取流量,关于这个如何截取流量,我想大家都会很快的想到很多大型门户网……【查看全文

    阅读:760关键词: 门户网站   热门专题   截取流量   SEO策略   日期:2012-08-31
  • 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投资布局医疗领域的策略

    对于未来的医疗模式,医生的作用不是在移动平台上看病,而是基于线下诊疗已对患者病情有所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在线的动态病情监测和远程及时管理,实现在移动平台上为患者提供咨询指导服务,百度医疗大脑将结合百度在大数据领域的经验和技术手段,支持从个人健康管理到大……【查看全文

    阅读:4797关键词: 百度   阿里巴巴   腾讯   医疗   日期:2015-04-09
  • 腾讯“嘀嘀”和阿里巴巴“快的”争夺市场的商业意图

    微信的“嘀嘀”打车和支付宝的“快的”打车两大软件为争夺用户,昨起再投巨额资金打起营销战,乘客下单立返现金,的哥接单积极性更加高涨,在马路边招出租会显得更加不便。今年,“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的补贴规模超过20亿元,背靠腾讯和阿里巴巴,这场“烧钱”之战……【查看全文

    阅读:600关键词: 腾讯   阿里巴巴   争夺市场   商业意图   日期:2014-02-19
  • 微信营销到底好不好?能发展起来吗?

    微信是一款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的手机聊天软件,微信是社会化关系网络,注重点对点的传播,信息到达率几乎是100%,如果你一旦关注了某个公共账号,那么订阅信息的到达率也是100%,这也意味着,你被打扰的概率也是100%……【查看全文

    阅读:2256关键词: 微信   微信营销   微信营销好不   微信营销发展   日期:2012-09-03
  • 地方网站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运营模式?

    运营模式需要考虑盈利模式,但不只是盈利模式。从模式上来看,运营模式又可扩展为:资源型运营模式、服务型运营模式和合作型运营模式。总的来看运营模式的根本是玩转模式资源架构三者关系。也就是说,经营模式就是合理利用自己的资源,确定合理的组织架构,实现盈利模式……【查看全文

    阅读:402关键词: 地方网站   运营模式   网站运营模式   日期:2012-10-22
  • 你是否是一名真正合格的SEOer?

    最近和一个几年没见的老同学聊天,无意中谈及自己做seo职业的时候,对方很惊讶的问道:原来你就是那些到处在论坛上发广告、博客留垃圾评论、到处发外链的水军呀?当时听到这个评价,确实挺郁闷,也很无语。现在静下心来仔细想想,到底什么才是合格的seoer呢?我们现在的……【查看全文

    阅读:873关键词: 合格的SEO   seoer   seo   日期: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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